三、清规戒律在现实僧团的作用

2024-05-29 08:21 佛化生活 Q 纠错

2001年初秋,济群法师与社会学家王力雄就共同关心的现实问题进行了交流,谈话围绕宗教在当今社会的作用展开。来自不同角度的一席谈,或许会使您深受启迪。..

济群法师

三、清规戒律在现实僧团的作用三、清规戒律在现实僧团的作用

王力雄:从外部直观观察,我一直以为僧团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度和等级严格的管理制度。是否可以介绍一下佛陀当年是如何建立民主和法治的僧团?

济群法师:佛陀在菩提树下悟道之后,有感于人生的痛苦和人类在认识上的迷惑,在慈悲心的驱动下开始了对佛法的弘扬。在最初的僧团中,佛陀的追随者是一批追求真理、追求自由、追求解脱的人,所以,最初的僧团无须戒律的约束。随着佛教在社会上影响的日益扩大,加入僧团的人越来越多,而僧团的素质也受到影响,开始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。针对这一情况,佛陀开始制定戒律。佛教的戒律是案例法,不是成文法,也就是说,每一条戒律的制定,都是因为僧团中某位僧众出现了不如法的情况。佛教的戒律是佛陀在四十九年弘法生涯中逐步建立起来的。

佛教的僧团是法治的僧团,是民主的僧团,是平等的僧团,也是追求自由的僧团。关于这个问题,我曾经做过一次《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》的讲座,从公有制、法治、民主、自由、平等五个方面来揭示佛教僧团的管理特征。

王力雄:但无论是在汉地还是在藏地的寺庙和僧团中间,我没有很清楚地看到这些特征,所以我提出应该对僧团建立制约,防止僧团腐败和成为利益集团的问题。当年佛陀建立的僧团制度今天仍然继续存在呢,还是已经成为历史?

济群法师:这一套制度当然存在,目前,南传佛教地区就实践得比较好,而在中国,戒律始终没有能够很完整地实施。我想,这和中国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,因为中国曾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下,人们对民主思想不太容易接受。因此,中国古代的大德们虽然重视戒律的翻译和弘扬,但又在戒律以外制定了中国化的僧制和清规,尤其是禅宗的清规,几乎取代了戒律的地位。佛教自宋元以来每况愈下,直到民国年间才呈现复兴之势。但丛林清规已像禅宗一样,走入了名存实亡的状态,所以,中国佛教的制度建设,是当今教界面临的当务之急。在这一问题上,我认为还是应继承戒律的传统。因为民主、法治的社会是世界的潮流所向,而依戒律建立的僧团管理体制更契合这一发展方向,也将会为更多的人接受。

王力雄:如果像您说的那样,佛教是民主的、尊重自由的理念,那么怎么解释这样的现象:凡是以佛教为主流宗教的社会,大部分都是专制国家?反而以基督教为主流宗教的国家,发展出来今天主导世界的自由与民主的潮流?

济群法师:宗教对社会及国家的影响不是全部的。印度虽然是佛教起源的地方,但佛教并不是印度传统的宗教,印度传统的宗教是婆罗门教,即后来的印度教。佛教在公元前五世纪在印度出现,到公元十二世纪就在印度本土衰落了。我们不能否认佛教对印度的影响,但在印度社会,对社会产生更大影响的还是印度传统的婆罗门教。同样的情况,佛教在中国虽然得到了继承和发扬,但中国本身就有非常深厚的传统文化,许多统治者及文人士大夫尽管也接受佛教,甚至信仰佛教,但统治者主要还是以儒教来治国,佛教只是对教化社会、安定民心起到辅助的作用。而现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民主、自由的思想并不是来自基督教,而是继承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文化传统。而在基督教主宰欧洲的中世纪,无论在思想上还是政治上,都是一个比较黑暗的时代。

王力雄:造成欧洲中世纪黑暗状态的是当时的僧团而不是基督教本身,启蒙运动反抗的对象也是僧团的统治,而不是基督教本身。我用另一个例子来提这个问题吧。传统西藏是一个全民信仰佛教,并且完全由佛教进行世俗统治的社会,但是也一样没有发展出现代社会的民主理念和民主体制。

济群法师:我想,把基督教和基督教的僧团分开是非常合理的。在我理解中,佛教和佛教界的现状也不应混淆在一起,两者的关系并不完全一致。佛法代表着究竟的真理和完善的道德,但佛教界是由现实中活生生的人组成,而每个人在实践真理、实践道德的过程中总会有一定的差异,何况有些人入教本身就是动机不纯或自身素质偏低。以此去看基督教,自然也应将基督教和僧团分别对待。但关键是基督教本身是否有民主的思想?如果没有民主和自由的思想,那么,我们又怎么能把民主和自由的思想与基督教联系在一起呢?

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是很特殊的现象。佛陀本身就是放弃王子的身份去出家,而佛教在古今中外的弘扬过程中,也没有僧侣执政的先例。僧侣对政治的参与,基本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,用佛法的思想去影响、度化当权者,希望他们对社会、对民众多有慈悲之心,希望他们给佛教界提供更宽松的环境,以此弘扬佛法,净化社会人心。西藏这种现象是很个别的,要评论佛教与西藏的关系,恐怕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民主、自由去衡量,而是要根据西藏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考察佛教对西藏的贡献,这一方面体现在文化上,一方面体现在西藏社会的道德建设上。还有就是,以西藏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看,这一体制是不是最合适的?因为西藏本身就是个比较特殊的地区。

王力雄:您多次提到佛教的戒律,如果我以俗世的法律比较戒律,可以看到如果执法者自身腐败的话,无论多么冠冕堂皇的法律都如同虚设,甚至成为执法者牟利的工具。佛教戒律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,会不会也发生这种情况?

济群法师:我觉得戒律与法律有这样的几点不同:首先,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契约,只要是一个公民,不管是不是愿意,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。有些人能够意识到法律的必要性而自觉地遵守;但也有些人意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,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。佛教的戒律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,宗教信仰的产生通常是一种自觉的行为,在这一前提下,对戒律的遵守就有了基本的保障。

其次,宗教的戒律是以对神的敬畏、或因缘因果的理论为基础,一旦犯戒,不仅和自己的宗教信仰相违背,而且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,得到相应的果报。而法律只是维护社会大众共同利益的契约,从理论上来说,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这就关系到执法机构是不是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作用?事实上,执法机构不可能发现所有的犯罪行为,因此罪犯就会存有侥幸心理。即使能对犯罪现象进行有效的惩罚,但我们要知道,当法律产生作用时,破坏的事实已经造成。而信徒所遵循的戒律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,无论是神的存在也好,因果规律也好,都是无所不在的。因此,信徒只要对自己所信仰的宗教有足够的信心,就绝不会存有侥幸心理。所以说,戒律所起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。

王力雄:宗教界虽然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封闭性,但也摆脱不了社会的影响。今日社会腐败盛行,如果僧团中也混进了打着信仰旗号,实际是以信仰为牟利工具的人,戒律对他们同样会不起作用。考虑到这种可能性,是不是有必要建立一种能够在僧团外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机制?如果僧团中有不信因果的人,只是从利益的角度来行事,对戒律毫不在乎,因为“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”。那么,是不是有外在的力量来进行约束?

济群法师:不论在社会上也好,在僧团中也好,执法者的腐败都是一个现实而无法回避的问题。对于国家的治理,儒家比较重视德治,而法家比较重视法治,事实上这两者都不可偏废。我觉得道德的建设是长远的,是根本的,而法治的健全则是必要的。有些素质比较好的人,可以接受道德的教化,而那些素质低劣的人,则必须由法律的规范来进行制约。道德的弘扬能启发人性中的良知良能,而法律的惩罚却能有效地制止人的劣根性。所以,在佛教的僧团中,既重视道德的教化,也重视戒律的约束。僧团是一个法治团体,戒律中有完整的惩罚措施。僧人如果出现了犯罪行为,僧团会根据戒律,并借助大众的力量来评判他的行为,最后给予相应的惩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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