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(戒体章名相别考)

2024-03-22 08:11 巨篇系列 N 纠错

数年已来、欲于南山律中摭挈其为在家居士所应学者、辑为一部、名曰南山律在家备览。老病因循、卒未成就。今行辑略编、别以流通。虽文不具足、义未详释。而大途略备、即此亦可窥见广本之概致焉。..

南山律在家备览略

(戒体章名相别考)

弘一大师遗著

诸法五位

三有为法

七十五法

三科

五蕴

色蕴

色义

行蕴

识蕴

心意识

作戒无作戒

戒体义

无表色

成实四假

成实论

南山三教三观

戒之四科

日中考

周尺考

受十善戒法

戒体章名相别考

(匆促写录、未及详考、或有讹误、俟后改正。又分类编辑、亦多未妥。俟后整理重辑。第二次草稿。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录竟苟装、时居蓬峰掩室习律、年六十。弘一)

诸法五位

一小乘俱舍宗┌一色法有物质之形者、又以物质为因而生者。

佛家建立诸法┌立七十五法 ┐│二心法了识事物者。亦名心王。

有三门───┼二小乘成实宗 ├总以之收┼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。是为心法所有之法、故名心所法。

│立八十四法│束于五位│四不相应法不附随于心法者。

└三大乘法相宗┘└五无为法常住、而不自因缘生者。

立百法

◎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。无一一记载之明文。今略。

◎ 小乘俱舍宗、为物心两实之宗。 ◎大乘法相宗、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。

故其次第为色、心、心所、不相应、无为。 故其次第为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应、无为。

于此中摄七十五法。┬色法………十一┐于此中收百法。┬心法……………八┐

├心法…………一│├心所法……五十一│

├心所法…四十六├七十五法├色法…………十一├百法

├不相应法…十四│├不相应法…二十四│

└无为法………三┘└无为法…………六┘

┌色法 有质碍、而无知觉(缘虑)之用。┐

├在于诸法、谓之色心。在于有情、谓之

└心王(心法) 无质碍、而有知觉之用。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。┘身心、身即色也。

┌心王(心法) 为心之主作用。总了别所对之境。

└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。为心王之所有、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。旧译曰心数。

┌一所依平等谓心王依眼根、则心所亦依眼根也。

┌心王(心法)┐ 同时而起之一聚心├二所缘平等谓心王缘青境、则心所亦缘青境也。

├皆名相心心所、有五平等┼三行相平等谓心王了解青色、则心所亦了解青色也。

└心所法 ┘应法之义、故名相应法。├四时平等谓心王此时起、则心所亦此时起也。

└五事平等谓心王其体为一个、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也。

三有为法

此三孔孟学会、皆有因缘之作为、故名有为法。

┌色法┬小乘俱舍┬五根───┐

│├五境├共十一法

│└无表色──┘

├大乘法相┬五根───┐五境

│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
│└法处所摄色┘

├心法┬小乘俱舍┬心法(心王)一┐

│└心所法四十六┴共四十七

└大乘法相┬心法(心王)八┐

└心所法五十一┴共五十九

└非色非心法┬小乘俱舍───不相应法十四

└大乘法相──不相应法二十四

七十五法

小乘俱舍宗、立一切法为七十五、摄耿五类。

◎ 第一、色法十一。┬一五根。┬眼根┐

│├耳根│

│├鼻根├此五法能发识取境┐

│├舌根│、故名根。│

│└身根┘├五根五境。有质碍之用、故名色。

├二五境。┬色境┐│

│├声境││

│├香境├此五法能为五根所┘

│├味境│对之境、故名境。

│└触境┘

└三无表色。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、生于身内之 ─ 无表色、自体无质碍之用。以存于

一种无形色法、感苦乐果之业因也。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、故亦名色。

◎ 第二心法一。“于根境相对之时、依根而生、能准备金知境界之总作用也。 是从于所依之根故。虽为六识、而其心体是一、此心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、犹如国王之于臣民、故亦名曰心王。”

◎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。┬ 一、遍大地法。───┬受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。

“此四十六法、皆为心王│“此十法、随逐善不善├想想像事物之作用也。

所领有、而与心王皆为│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 ├思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。

对于境界之别作用、故│、故名遍大地法。略 ├触触对境界之作用也。

云心所有法、常略称心│称曰大地法。”├欲希求之作用也。

所法。”│├慧简择之作用也。

│├念记忆之作用也。

│├作意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。

│├胜解印决事理之作用也。

│└三摩地译为定。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。

├ 二、大善地法。───┬信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。

│“此十法、与一切善心 ├不放逸于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。

│相应而起、故名大善 ├轻安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。

│地法。”├行舍使身心舍离执著诸法之念、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

││、是行蕴所摄之舍。故拣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

││、而谓之行舍。

│├惭于所造之罪、自耻之作用也。(于过自厌)

│├愧于所造之罪、他耻之作用也。(于过羞他)

│├无贪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。

│├无嗔于逆境不嗔恚之作用也。

│├不害不损害他之作用也。

│└勤于修善法、使心勇悍之作用也。

├ 三、大烦恼地法。──┬无明愚痴为性、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。

│“此六法、常与恶心及 ├放逸反于上之不放逸、于善法放逸之作用也。

│有覆无记心相应、故 ├懈怠反于上之勤、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。

│名大烦恼地法。”├不信反于上之信、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。

│├惛沉使心惛重之作用也。

│└掉举使心轻浮之作用也。

├四、大不善地法。──┬无惭反于上之惭、不自耻之作用也。

│ “此二法、与一切不└无愧反于上之愧、不他耻之作用也。

│善心相应、故名大

│不善地法。”

├ 五、小烦恼地法。──┬忿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。

│ “此十法、名小烦恼├覆隐藏己罪之作用也。

│地法者、有三义。├悭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。

│一、虽与恶心及有├嫉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。

│覆无记心相应而起├恼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。

│、而唯为修道所断├害反于上之不害、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。

│、不通侪见道所断├恨于忿境、结怨不舍之作用也。

│。二者、但与意识├谄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。

│之无明相应、不通├诳欺他之作用也。

│于他识。三者、此└憍染著于自法、使心贡高之作用也。

│十法现行各别、而

│必非十法俱起。”

└ 六、不定地法。───┬寻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。

“此八法、不入前之├伺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。

五地、为特殊之法├睡眠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。

。故名不定地法。├恶作思念恶作之事、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。

”├贪反于上之无贪、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。

├嗔反于上之无嗔、而嗔恚逆境之作用也。

├慢对于他人、使心高举之作用也。

└疑于谛理、使犹豫之作用也。

◎ 第四、心不相应行法十四。──┬得 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。

“此十四法、为非色非心之法├非得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。

、而非与心相应之法、故名├同分如人趣者、使人趣之果报同一等。各随其趣其地、而使得同一果

心不相应行法。所以名行者│报之实法也。

、有为法之总名。又此十四├无想果于无想天中、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。此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。

法、为五蕴中行蕴所摄、故├无想定欲得外道之无想果、所修得之无心定也。

名行也。”├灭尽定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、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。

├命根维持寿之实法也。

├生使法生之实法也。

├住使法住之实法也。

├异使法衰异之实法也。

├灭使法坏灭之实法也。

├名身色声等之名也。

├句身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。

└文身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。

◎ 第五、无为法三。─┬择灭无为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、即涅槃也。此法能使烦恼寂灭、故名灭。

“此三法、无生住├非择灭无为非依择力、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。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、故名灭。

异灭四相之作为└虚空无为无碍为性、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。

、故名无为法。”

七十五法──┬有为法──┬色法十一

│├心法一

│├心所有法四十六

│└心不相应行法十四

└无为法三

三科

◎ 五蕴┬色──色有一

├受┐

├想│

├行├心有四

└识┘

◎ 十二处┬六根┬眼根(眼处)

│├耳根(耳处)

│├鼻根(鼻处)

│├舌根(舌处)

│├身根(身处)

│└意根(意处)┐

└六境┬色境(色处)│

├声境(声处)│

├香境(香处)│

├味境(味处)│

├触境(触处)│

└法境(法处)┴心有二

◎ 十八界┬六根┬眼根(眼界)

│├耳根(耳界)

│├鼻根(鼻界)

│├舌根(舌界)

│├身根(身界)

│└意根(意界)┐

├六境┬色境(色界)│

│├声境(声界)│

│├香境(香界)│

│├味境(味界)│

│├触境(触界)│

│└法境(法界)┤

└六境┬眼识(眼识界)│

├耳识(耳识界)│

├鼻识(鼻识界)│

├舌识(舌识界)│

├身识(身识界)│

└意识(意识界)┴心有八

┌五蕴 蕴者、积集之义、旧译曰阴、荫覆之义。为迷于心偏重者、合色而为一、开心而为四。

├十二处 处者、根与境为生心心所作用之处。旧译曰入、根与境相涉入也。为迷于色偏重者、合心而为二

、开色而为十。

└十八界 界者、差别之义。为色心共迷者、开色而为十、开心而为八。

┌根有取境之作用者、谓之根。

△├境 为根所对所缘者、谓之境。亦名曰尘、染污义也。

└识能缘者、谓之识。

┌扶尘根 “扶、又作浮。五根之外形、眼可见者。是为扶助胜义根之五麝、故谓之扶尘根。”

△根┤

└胜义根“又名正根。乃眼等五根之实体也。依之而有发识取境之作用。为四大种所成之净色。”

┌据小乘、则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。

△意根┤

└据大乘法相、则以第七末那识为意根。

┌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、皆谓六识体别。

△六识┤

└小乘成实、则谓六识体一、谓众生唯有一识、以一识依于六根而缘六境。

五蕴

蕴者积集之义、谓色心之法、大小前后等积集而成自体也。旧译曰阴、荫覆之义。

┌ 一色蕴 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。

├ 二受蕴 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。

├ 三想蕴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

├ 四行蕴 其他对境关于嗔贪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也。

└ 五识蕴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本体也。

△┌色-色

└心┬受┐

├想┼此三者、心性上各为一种特别之作用。故名之曰心所有法。(略云心所)即心王所有之法。

├行┘

└识──此一者、为心之自性、故名之心王。

色蕴

◎ 俱舍十一色┬能造“以四大、为能造作一切色法”┬地大┐

│├水大│

│├火大├实色其体、为触境所摄。

│└风大┘

└所造“依四大、而造五根五境无表─┬眼根┐

色之十一。”├耳根│

├鼻根│

├舌根│

├身根│

├色境├─实色

├声境│

├香境│

├味境│

├触境│

└无表色─假色

◎ 成实十四色┬能造“以色等四境、为能造作一切色法。”┬色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│├香境│

│├味境├实色

│└触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└所造“色等四境和合、方成四大。依此四─┬地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大、而成声境及五根。”├水大│

├火大├假色

├风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├声境“四大相触为声”┐

├眼根│

├耳根│

├鼻根├假色

├舌根│

└身根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◎法处所摄色“总括诸法为─┬一极略色分析色声香味触、眼耳鼻舌身等、有质之实色、而令至极微者。

十二处。摄├二极回色分析虚空青黄等、无质之显色、而令至极少者。达见为难、故名极回色。

属于法处、├三受所引色即无表色也。是为依受戒、而引发于身中之色、故名受所引色。

而为意处之├四遍计所起色遍计一切法之意识前所显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。如空华水月等

所对者、有│、皆为此所摄。

└五定所生自在色禅定所变之色声香味等境也。以胜定力之故

、于一切之色变现自在、故名定所生自在色。

色义

┌变坏义 “转变破坏也。变者、有形之物、异有相也。坏者、对于外物不行抵抗、而忽变形体也。”

├变碍义 “变坏质碍也。”

├质碍义 “有形质而互为障碍也。是从五┐

根五境等之极微而成。”├色尘有此两义。故诸色法中、独取五境中之

└示现义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色麝而名为色、以色之义胜故也。

┌内色 “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。是属于内身、故名内色。”

◎ 色有二种┤

└外色 “色声香味触之五境也。是属于外境、故名外色。”

┌显色青黄赤白之四种也。“此约小乘俱舍论说。”

◎ 色有二种┤

└形色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之八种也。“若大乘法相、于此外加表色。如行住坐卧取舍屈伸

等、显然可表示于人者、名为表色。”

┌可见有对色对者、对碍之义。

│色法之自性、具对碍之自性、而眼可见者。青黄等之色尘是也。

◎ 色有三种┼不可见有对色具对碍之自性、而不可眼见者。声等之四尘、眼等之五根是也。

│无对碍之自性、亦不可眼见者、无表色是也。

└不可见无对色无对碍之自性而摄于色者、以其为有对碍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。

行蕴

造作于有为法之因缘、迁流于三、谓之行。故行蕴有造作迁流二义。“若约此义、余四蕴亦应名行。但余蕴虽应名行、以五蕴中、除色受想识四者、其他之有为法、通名行蕴。如下表记。

七十五法┬有为法┬色法十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色

│├心法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识

│├心所有法四十六┬遍大地法十┬受──────受

│││├想──────想

│││└思等─┐

││├大善地法十│

││├在烦恼地法六│

││├大不善地法二├行共有五十八法

││├小烦恼地法十│

││└不定地法八│

│└心不相应行法十四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└无为法三

识蕴

┌俱舍成实、以为眼等之六识心王。┐

└唯识、以为八识心王。─────┴此等心王、有种种差别、集于一所、而为识蕴。

心意识

┌俱舍宗、以之为一体之异名。论云、集起故名心、思量故名意、了别故名识。(中略)心意识三名、

所诠虽有异、而体是一如。

└法相宗有通别二门┬通门。许三名互通。

└别门。其实体各别。┬第八名心、集诸法种、起诸法故。

├第七名意、缘藏识等、恒审思量为我等故。

└余六名识、于六别境、粗动间断了别转故。

△楞伽三种识┬真识“如来藏也、又自性清净心也。离生灭相之真如也。”

│“起信论名之为心、亦名如来藏。即是摄论宗所立之第九识。唯识不立此识。”

├现识“又名藏识。真心与无明和合而生染净法之识体也。

│起信论谓为阿梨耶识之业转现三细。唯识论所谓阿赖耶识、但彼论不立真妄和合之义。”

└分别事识“亦名转识。缘现识而生之眼等六识也。起信名同。”

业为造作之义。身口意善恶无记之所作也。其善性恶性。必感苦乐之果、故谓之业因。过去谓为宿业、现在者谓为现业。

┌如身之取舍屈伸等造作、名为身业。

“即业之自体也。”┌ 一、直指身或语之造作为业───┴如音声之屈曲造作、名为语业。

△业体有二种───┤┌动作身之思、为身业。

“业体、又云业 └二、以思心所之造作为业────┼动起语之思、为语业。

性。正招苦乐异 └作动意之思、为意业。

熟之异熟因也。”

小乘俱舍、以第一种为实业。为正感果之异熟因。大乘法相、以第一种为假业。以第二种正发动身语之现行思心所、为招当果之实业。

┌为业业为身语之二业、自体是业。

┌身语二业之杀等七支┴为业之道业之道为思心所游履之处。

┌小乘俱舍┴意业之贪等三支───唯为业之道以彼非自体是业、唯为思心所游履之处故也。

△十业道┤

└大乘法相─十支────────皆为业又为业之道意业亦自体是业故也。

┌小乘俱舍─立身语二业为实业体

│┌假法“为取舍屈伸等身形之表色、摄于色处之中。此是无记法

◎ 三业┤┌身┤、故不立此为业体。”

││└实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└大乘法相─三业分假实┼语┬假法“为音声之屈曲、摄于声处。│

││此是无记法、故不立此为业体。”│

│└实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└意─实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└身语意三业之实法、┌ 一审虑思“将发身语、而先┐

为意识相应之思心所。│审虑之思也。”├取此为意业之体。

思有三种──────┼二决定思“起决定之心、而┘

│将欲作(发动)之思也。

└ 三动发胜思“正发身语、而─取此为身语二业之体。

动作善恶事之思也。

△思 “心所法名、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。

俱舍云、思谓能令心有造作。唯识云、思谓令心造作为性、于善品乌干达役心为业。

作戒无作戒

┌作戒 受戒时、如法动作身口意三业。可见闻之业体。

新译曰表戒。受戒时、受者造作身口、而表示受戒之相于外、谓之表戒。

└无作戒 依作戒之缘、而生于身中不可见闻之业体。

此业体初发之缘、虽由于身口意动作。(即作戒)而一量生了、则不假身口意之造作、恒常相续、

故称无作戒体。无作戒为能防之体、二百五十戒等为所防之境。

新译曰无表戒。依表戒之缘、身内生一种有防非止恶功能之实物。以此于外相无表示故、名曰无表戒。

表戒者、受戒时竣、亦即断绝。无表戒者、永于身内相续、以护身口之恶也。

┌约戒作戒、无作戒。“作者、身口造作之义、成实论等。”

│身口教、无教。“教者、教示人身口作业之义。萨婆多论。”

△│ 表戒、无表戒。“表者、身口表示之义。俱舍论等。”

├约业作业、无作业。 表业、无表业。

└约色作色、无作色。表色、无表色。

戒体义

◎ 约三业┌小乘俱舍─局于身语二业有表业无表业 “不立意表业无表业”

└大乘法相─三业皆有表业无表业┐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├表业─┬身表业他可见之动作、取舍伸屈等是也。

│├语表业他可闻之言语、名句文是也。

│└意表业起贪嗔等之念是也。意业虽不表示于他人、然犹于心内自表示、故名为表业。

└无表业┬身无表业与身表业、共于身中、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。

├语无表业与语表业、共于身中、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。

└意无表业与意表业、共于身中、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。

◎ 约表色无表色义┌小乘俱舍─谓表业无表业、皆为四大所生实之色性、谓之表色无表色。

└大乘法相┬表业、以现行之思之心所为体。┬其实业性虽为心法。而现行之思。发起色

└无表业、以思之心所之种子为体。┘法之身表业语表业。有防色法之身表语表

过非之用。故且就所发所防之色。而假名

为表色无表色。于现行之思心所上、假立

表色之。于思心所之种子上、假立无表色

之名。

┌小乘俱舍─业体即色法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业语表业、为善性恶性无记性之实法。故直以所发

◎ 约色心│之身语二业为业体。以其中善恶之业体、为感苦乐之果。是以业体即色法也。

└大乘法相─业体正属心法┬身语二业非业体┬身表业、为色处中之表色。┐

││(色处、有显色形色表色之三。├此二共是无记法、

││取舍屈伸等、谓之表色。)│而不能招当果。

│└语表业、属于声处之声屈曲。─┘故不立为业体。

└思心所为业体论其业体、定为能发之思心所。但就所发所防之

色、而假付以色之名。盖业体正为心法也。

┌色法─小乘俱舍所立“受戒之时、身口二业有发显之表色、其表色为依四大而生之一种色法。

│依此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、名为无表色、又名无作色。是为四大所生、故

│为色法、而摄于色蕴之中。

△戒体通大小├心法─大乘法相所立受戒之时、有发动于思之心所。依此之种子相续、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

乘有三种│、假名为无表色。是为依于受戒时之表色作用而起者、故附以色之名、然

│实为心法也。

└非色非心法─经成实所立是为成实宗之无作戒体。无形质故非色、无缘虑故非心。

无表色

┌小乘俱舍受戒时、以强盛之身口表业为缘、满身四大制造之一种色体也。此色体有防非止功

│能、恒防止身口之过非、故以之为戒体。其物体外相不显、故名无表。又为由身

│内之地水火风四大而生者、故名为色。是非如他色有物质、有障碍。然由四大之

◎ 三宗无表色┤ 色法而生、故摄于色法之中。

├大乘法相受戒时以第六识之思心所之隆盛势力、于第八识熏其种子。此思心所之种子、有防

│非止恶之功能、故以之为戒体。此戒体于外相无表示、故名无表。假名为色。正

│摄于心法也。

└小乘成实此宗之义、非色非心也。无质碍之性用故非色、无缘虑之性用故非心。

◎ 三种无表色┬律仪无表色“依受善戒之表业而发、或以禅定共发、或与┐

│无漏智共生、有防非止恶之功能者。”──┴───极善

├不律仪无表色“为正作杀生等恶戒之表业、─┐

│有防善止善之势用者。”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极恶

└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色“非依善戒或恶戒、乃依其他之善恶┐

表业而生者。此中摄善与恶二种。”┴中善中恶

下善下恶 “唯有善恶之表业

、而不生无表色。”

△表无表色┌表色一功能表色、即表业之善性恶性。唯有成业道、为感未来异熟因之一功能。

之功能──┤┌一、成业道

└无表色二功能“无表色、即无表┴二、别有防非止恶之功能。 “此功能自未舍戒以来、其功能念

念倍增。若舍戒时、失其念念

倍增之防非止恶功能、而不失感

异熟业道之功能也。”

成实四假

┌因生假 一切有为法、由因而生、皆为无性。如六因四缘生诸法。

├缘成假 如揽五蕴成人。

├相待假 如长短等相待而立。

└相续假 如一念色声不成身语业、相续色声方成身语业。

成实论

成实者、成立修多罗中实义也。

观我法俱空、故超越于萨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观。但不知空即不空、故称之为偏宛观。

成安南宗、为印度小乘中最后所立之宗。即小乘中之空宗、酷似大乘。

南山三教三观

◎ 三教─┬性空教 “分析小乘教诸法之性分、唯观其自性之空无。尚许因缘生之假相者。”

├相空教“观大乘浅教诸法之自性、为本末如幻即空。不许其假相者。”

└唯识圆教“见大乘深教万法唯识之圆理者。阿含经所说小乘之观法也。”

◎ 三观─┬性空观“观诸法为因缘生、性空无我也。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、而观性之空无、故名性空观。

├相空观“观诸法之相为空也。若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、犹是妄见。此更进而空无诸法之相、故

│名相空观。”

└唯识观“华严经等所说、大乘至极之观法也。观万法皆自识所变。故万法惟为心识之影像、所

归唯一心识。

戒之四科

┌戒法 如来所制之法。

├戒体 由于授受之作法面领纳戒法于心胸、生防非止恶之功能者。

├戒行 随顺其戒体、而如法动作三业也。

└戒相 其行之差别、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。

日中考

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

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。八关斋戒中亦有之。日中以后即不可食。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时、名曰时非时。若食亦得轻罪。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。

日中之时、俗称曰正午。常人每用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、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。即谓是为日中之时。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。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、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。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。常尽与日晷仪核对。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、不能符合。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钟等、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。今说明其理如下。

依近代天文学者言。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。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。故日之视行有盈缩。而太阳日之长 短亦因是骖差不齐。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。爰假设一太阳。即用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。就平午太阳。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。校对钟表者即以此时为十二点钟。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。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。每年之中、唯有四天、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。余均有差。相差最多者、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、或迟十六分。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、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。

若能了解以上之义。于昔所怀疑者自能袪释。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、决不许其参差。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。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为十二点钟也。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、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。

吾人持非时食戒者、当依真太阳之视午、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。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。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。或依平午者、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、即或知每日视午之时。若如是者、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、则可不必常常校正拨动。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保护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钟表、恒定是为十二点钟。此亦无妨。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、常常拨动钟表时针。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。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。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。此说固是。但其舛甚微无足计也。

周尺考

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。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。事钞谓唐朝用尺、五种不同。必以姬周尺秤以定。官市衡量、无事不平。资持记释云、五种者、旧云南吴尺、短周二寸。姬周尺十寸为定。唐尺、加周二寸、尺二为尺。山东尺、加唐二寸、尺四为尺。潞州罗柯尺。加山东二寸、尺六为尺。国家不禁、致此多别。至于公用、还准周尺。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。

(略)

受十善戒法

南山三大部中不载。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、略明。

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、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。此之十业、戒善之宗。 今多依相、罕有受者。今谓不然。先须愿祈不造众恶、依愿起行、有可承准。若不预作、辄然起善、内无轨辖、后遇罪缘、便造不止。由先无愿、故造众恶。大圣知机、故令受善。

又云。次明受法。有师从受、无师自誓。如上三归已、口自发言、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、不起杀心。如后九善例此、而不复繁文。

案受十善戒者、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。今未及检寻、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。其示相文、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。可暂承用。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、再为改订可耳。

我某甲。归依佛、归依法、归依僧、尽形寿、受持十善戒法。三说

我某甲归依佛竟、归依法竟、归依僧竟、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。三结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救护生命、不杀生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给施资财、不偷盗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遵修梵行、不淫欲。 若在家人、改为不邪淫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和合彼此、不两舌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善言安慰、不恶口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作利益语、不绮语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常怀舍心、不悭贪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恒生慈愍、不嗔恚。

我某甲。尽形寿。正信因果、不邪见。

已上各一说

回向。 如常可知。

南山律谓、意三者、大乘初念即犯、成宗次念乃犯。次念者、所谓重缘思觉、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。今初心受持者、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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